課程資訊
課程名稱
智慧財產權法專題研究二
SEMINAR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LAW(Ⅱ) 
開課學期
98-1 
授課對象
法律學院  法律研究所  
授課教師
謝銘洋 
課號
LAW7282 
課程識別碼
A21 M7920 
班次
 
學分
全/半年
半年 
必/選修
選修 
上課時間
星期五3,4(10:20~12:10) 
上課地點
 
備註
教室為法1304。
限碩士班以上 且 限法律學院學生(含輔系、雙修生)
總人數上限:50人 
 
課程簡介影片
 
核心能力關聯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課程大綱
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課程概述

本學期智慧財產權法專題研究,所欲探討之主要議題有兩方面:
1. 我國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與判決之研究。
2. 我國智慧財產權法修法檢討與相關重要議題之探討。
 

課程目標
(一) 我國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與判決之研究
智慧財產法院於2008.7成立迄今已經超過一年,其所為之判決已經相當可觀,然而此一制度在我國畢竟是新的,因此其審理與判決,均受到各界高度之重視。這學期課程首先將以此作為主要探究對象。9/22、10/31 研討會鼓勵參加。
【專利】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由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第1項)。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第2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規定:「法院為判斷當事人依前條第一項所為之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第1項)。智慧財產專責機關依前項規定參加訴訟時,以關於前條第一項之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為限,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六十四條規定,於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時,不適用之(第3項)。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後,當事人對於前條第一項之主張或抗辯已無爭執時,法院得撤銷命參加之裁定(第4項)」。根據上述規定,在智慧財產侵害訴訟中,只要被告對於權利之有效性有所主張或抗辦,法院即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而且此所稱之法院,並不以智慧財產法院為限,只要有權審理智慧財產案件之法院,均有其適用。此所涉之案件,亦不以專利案件為限,包括所有智慧財產權案件。惟由於所有案件中,專利侵害案件中的抗辯一直是最重要的,而智慧財產法院是於所有法院中,由於有技術審查官的協助,是最有能力進行專利有效性審理者,但也因此衍生出許多問題。
【商標】商標權被侵害時,透過民事救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是商標權人用以確保權益之重要方法。然而於請求損害賠償時,如何認定與計算其損害賠償,一直是實務上與學術上的重要議題。雖然我國商標法第63條對於如何計算其損害,列出若干計算方式,甚至對於業務上信譽亦賦予損害賠償請求權,然而此一規定在適用上仍然存在若干問題。首先是商標侵權與民法上侵權行為關係之基本問題,此除涉及主觀要件、因果關係外,也涉及不法行為與損害之認定。其次,在適用商標法第63條時,如何證明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零售單價等,對於判決結果都有非常關鍵之影響,也都值得深入探究。
【著作權】著作權訴訟案件中,最常見之問題就是系爭著作是否符合著作權法之保護要件?由於這是著作權侵權案件之前提,被告通常也會以原告著作並不符合保護要件為抗辯,雖然這並不是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所規範之範圍,但是否符合保護要件,在著作權法改採創作保護之後,就一直是由法院認定。過去法院對於是否符合創作性,已經累積相當多的案例,雖然是以刑事判決為主,在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智慧財產法院則有相當多的民事判決出現。這些判決是否沿襲過去法院之判斷標準,或是有所改變,值得吾人注意。
(二) 我國智慧財產權法修法檢討與相關重要議題之探討
專利法:專利法修正草案
商標法:商標法修正草案
著作權法: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
 
課程要求
上課之初將由老師對當今智慧財產權重要的議題加以說明,同時由老師就課程內容指定相關文獻與案例資料,分配給同學閱讀,然後由參與上課同學輪流報告,並和同學進行討論。學期末則是由同學各別或分組就選定的題目,蒐集資料提出書面報告。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Office Hours
 
指定閱讀
 
參考書目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No.
項目
百分比
說明
1. 
期末報告 
60% 
完整期末報告 
 
課程進度
週次
日期
單元主題
第1週
  第一次上課,課程簡介 
第2週
  第二次上課,介紹智慧財產權重要議題 
第3週
  第三次上課,介紹智慧財產權重要議題 
第4週
  第四次上課,介紹智慧財產權重要議題 
第5週
  老師赴日內瓦WIPO開會停課一次 
第6週
  同學報告與討論(第1、2組) 
第7週
  同學報告與討論(第3、4組) 
第8週
  同學報告與討論(第5、6組) 
第9週
  同學報告與討論(第7、8組) 
第10週
  老師赴美國紐約開會停課一次 
第11週
  同學報告與討論(第9、10組) 
第12週
  同學報告與討論(第11、12組) 
第13週
  同學報告與討論(第13、14組) 
第14週
  同學報告與討論(第15、16組) 
第15週
  同學報告與討論(第17、18組) 
第16週
  放假 
第17週
  同學報告與討論(第19、20組)